《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检察院请示件、下级检察院向最高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对具体案件的请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案件经过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写清争议焦点和具体分歧意见,并写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有检察长的明确意见;附全部案件材料及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10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适用:
1.请示案件应当逐级进行,除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办理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以此类推。
2.就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请示应当限于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问题,而不包括事实认定问题及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案件请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请示案件应以省级人民检察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省级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部门不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此类推。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请示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1个月内答复;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