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检察院及时纠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充分体现和保障了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意见的权利。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倾听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司法适用:
本条所规定的并不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反向监督,检察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意见并不能视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关联规范:
1.宪法第27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