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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会步骤的规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九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会步骤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系关于听证会步骤的指引性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由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繁简等情况选择适用。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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