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期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但是没有规定扣除审查期限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由于调取法院卷宗、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引导当事人和解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在法定的3个月审查期限内审结,进而出现案件超期现象,影响检察工作的规范性与权威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了扣除审查期限内容。本次修订借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上述规定,在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后增加扣除审查期限规定。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本条第2款参照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明确。
司法适用:
1.《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对扣除审查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列举方式,并无“等外”规定。这可能不符合当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工作的需求,因为随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以及互联网咨询平台的试点推进,专家咨询期限不属于承办检察官可控制范围,也需要将专家咨询期间纳入扣除审查期限。因此从工作发展趋势看,有必要对扣除审查期限作出“等外”规定。但听证的期间不能在审查期限中扣除。
2.不论是检察机关依申请监督的案件,还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遵照本条审查期限的规定执行。
3.对于提请抗诉案件和提请其他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分别计算。
4.关于延长审查期限的问题,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本规则对延长审查期限问题暂未作规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