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九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条文释义: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后,为提高案件在部门间的流转效率,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3日内发送当事人。
司法适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问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因为审查机关和承办人员发生了变更,必须要通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则没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因此,本条明确规定“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才制作和发送文书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