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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李某与卓某婚约财产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4-06-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与卓某婚约财产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卓某以婚约财产纠纷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退还给付的彩礼款。2020年5月9日,灵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李某自愿于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卓某3万元,2020年6月28日前偿还6000元,2020年7月28日前偿还6000元,2020年8月28日前偿还6000元,2020年9月28日前偿还6000元,2020年10月28日前偿还6000元,卓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李某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卓某有权就全部债权(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李某自愿负担。后李某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卓某向灵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邓某、李某雷、王某报等3人以婚约财产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向灵璧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退还给付的彩礼款或偿还借款。灵璧县法院对其中2件调解结案,对另1件因原告申请撤诉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婚约财产纠纷等案件中,被告均为李某,灵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时间较为集中,且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李某联系不上、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这些异常点均指向被执行人李某可能存在骗婚嫌疑,遂对上述婚约财产纠纷等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将李某涉嫌诈骗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情况,灵璧县检察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李某在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相亲”为名,骗取卓某、邓某、李某雷、王某报等4人彩礼约317400元。后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和卓某等4人见面并拒绝与他们结婚,不予返还收受的“彩礼”。从而围绕李某引发了4起婚约财产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灵璧县检察院对上述4件婚约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灵璧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对4件案件均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灵璧县法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4份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裁定书,驳回卓某等4人的起诉。该4份民事裁定已生效。2023年9月25日,灵璧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该刑事案件中李某当庭认罪认罚,没有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要坚持依法能动、融合履职,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当事人之间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精准办好“刑民交叉”案件。对违背公序良俗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为要及时监督并纠错,形成协同保障民生民利的合力,做到维护合法权益与打击犯罪并重,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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