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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未质证或未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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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指的是法官没有组织质证或者没有调查收集证据。如果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没有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证据未经质证,不能提起再审。
(2)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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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开庭过程中如果有如下事项,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二是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三是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3)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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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如果一审判决、裁定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提出再审了。
(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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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如果这些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可以提起再审。
(5)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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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不能是当事人的单方指控,必须是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在申请再审时,需要将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