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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就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商一致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仍然有权主张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

日期:2024-07-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与陈某英、詹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已就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商一致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仍然有权主张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

案件索引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民终409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6307号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审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案件查明事实,陈某英在该案中主张了残疾赔偿金,期限为五年。本案系陈某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超过生效裁判支持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再次起诉赔偿相关费用,与(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案件非属同一标的,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涉案事故赔偿终结。但该案中,陈某英的诉讼请求明显未包含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费,上述案件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所涉的赔偿并未存在心理预期,陈某英也未明确放弃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费,保险公司主张测谎亦无必要。

裁判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民申6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某云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某高邮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英、詹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民终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某高邮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事故已处理完毕,法院不应再次受理。根据一审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涉案事故赔偿终结,陈某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就陈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测谎来确定,请予以准许。2.即使法院认为本案应受理,陈某英也不符合赔偿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陈某英主张再次赔偿应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本案陈某英已年满93周岁,其提交的证据虽证明其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但不能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结合陈某英的年龄,其应由子女赡养,并非属于没有相应的生活来源。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某高邮支公司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分析如下: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审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案件查明事实,陈某英在该案中主张了残疾赔偿金,期限为五年。本案系陈某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超过生效裁判支持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再次起诉赔偿相关费用,与(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案件非属同一标的,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人某高邮支公司主张(2016)苏1084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涉案事故赔偿终结。但该案中,陈某英的诉讼请求明显未包含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费,上述案件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所涉的赔偿并未存在心理预期,陈某英也未明确放弃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的赔偿费,人某高邮支公司主张测谎亦无必要。故对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陈某英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陈某英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未在江苏省扬州市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考虑到陈某英年事已高,一、二审认定其没有劳动能力及自身不具有生活来源并无明显不当。如人某高邮支公司认为其有稳定的其他生活来源,应由人某高邮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某高邮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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