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持原判
再审维持原判由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经再审审理发现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撤销或变更
法院经再审审理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则上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发回重审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对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五种情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具体包括: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此外,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审理期间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有四种情形:
一是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
二是按撤回再审审理处理;
三是检察院撤回抗诉;
四是具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应当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需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审查内容为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5)再审审理中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