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属于在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后新发现或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应重点审查证据伪造事实是否已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所确认,或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证据系伪造的初步证明材料等。
三,对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交了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对于“有证据证明审判、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情形,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是否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所确认,或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五,对于“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原审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原审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案件是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