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为六个月,而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因此确定期间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对于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最高法院在裁判中呈现中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裁判在送达某一方当事人时即对该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裁判在送达各方当事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二审裁判在送达某一方当事人时即对该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二审裁判的特性。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宣告或者送达,当事人即不能对二审裁判再上诉,而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二审裁判作出并送达某一方当事人后,该方当事人即可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此时,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第二,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间应自各方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参照该规定,对于可以申请再审的二审裁判不能同时送达各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间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