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材料是申请再审的敲门砖,也是传递再审观点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径。因此,我们需要全面、明确地表达观点和依据,切不可像一二审阶段在起诉状、上诉状中隐藏观点。
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大致包括再审申请书,再审证据册,法律检索报告,程序性文件四类材料。
一是再审申请书是申请再审的核心,应明确列明再审事由,即写明申请再审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条款,法院仅在列明的条款范围内审查。此情况下,如果难以确定具体条款,建议尽可能多罗列,例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界分常存争议,可同时列出该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作为申请依据,以同时囊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两情形。此外,为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可将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分为“案件事实”“再审理由”两大板块,借助可视化图表、插入关键证据等方式强化说明。此外,如再审申请书过长,可考虑在首页列明全部主要观点,并编制目录。
二是再审证据册的制作也较为必要。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调取原审卷宗并非必须程序,且实际调卷时间较长,此情况下,可提交再审证据册让再审法官掌握关键材料。一般要根据再审申请思路重新编制证据册,并在证据目录中标注新证据与原审证据,以便法官区分了解。
三是法律检索报告,主要包括案例、法规、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司法判例集成等著作,主文中需列明检索问题、方式、结论、支撑材料,同时需要附上案例原文、书籍原始页面等作为附件。
四是程序性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以及原审裁判文书原件等。此外,还需关注各个法院的特殊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为例,申请再审时需刻盘提交全部文件电子版,同时原审裁判文书需提交word版本,授权手续中需包括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此类特别要求应提前联系法院了解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