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于世民系姜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文刊登于1月28日《江苏法治报》
有错必纠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必然要求,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错误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错就错,继续维持裁判的效力,有悖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这一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影响国家审判机关的公信,损害法律的权威。但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纠正,是否一定需要通过审判监督启动再审?答案却不尽然。
再审制度是一种非常规、特殊的救济途径,对社会关系和法律状态的稳定性极易造成冲击,成本巨大,应当少用、慎用。要严防不应当进入再审的案件进入再审,否则将使当事人对再审改判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鼓励或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就再审审查标准而言,我国遵循的是从严、适度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限定在“有再审必要”的限度内,即以“再审后改判”作为启动再审的一般原则,将“再审后维持”作为启动再审的例外情形。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分别对应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以及特定事项变化,审查标准应当区别不同情形适度调整。
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对于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首先要区分是基本事实还是次要事实认定错误。如果该错误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指出问题并阐明不能因此启动再审的理由,予以驳回。
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还要区分“硬错误”和“软错误”分别处理。“硬错误”,比如,身份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遗嘱真假的事实认定错误、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认定错误等等,申请人对这些错误通常“零容忍”,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有些错误则属于“软错误”,比如计算错误、项目漏算、请求漏判等等,通常应由法官先做调解工作,或者协调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争取不启动再审。如果矛盾非常尖锐,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化解,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纠正。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对于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必然错误的情形,例如将诉讼标的认定错误的、将基础法律关系混淆的、引用错误法律依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等等,应当启动再审。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法律适用的瑕疵不影响裁判结果公平的,则应当判断再审利益,衡量再审价值,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慎重启动再审。
程序错误的情形
对于程序适用错误的案件,民事诉讼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应当再审的情形,归纳起来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辩论权利等基本诉讼权利的情形。换言之,违反法定程序并不一定导致案件判决、裁定有误,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法定程序性再审事由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指出问题并说明理由,予以驳回。但是,如果属于较为严重的程序错误,对裁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特定事项变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种情形,前一种情形直接指向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或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后一种情形指向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判公信力,无论裁判结果是否错误,均以启动再审程序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