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哪些案件可以风险代理?
下列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注意这不是本律师的规定,是国家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中所规定的。
下列案件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借贷、房地产、海事、国际贸易、各类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中的一部分(除给付报酬和社保)、返还彩礼、离婚后财产纠纷、共有权纠纷、交通事故索赔等可以风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