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为六个月,而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确定期间起算点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二审裁判申请再审为常态,因此,课题组重点针对二审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最高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做法对于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最高法院在裁判中呈现中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裁判在送达某一方当事人时即对该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此为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持该种观点的裁判文书最多,其中以(2018)最高法民申158号民事裁定书为代表。在该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实践中,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一般晚于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而且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亦会存在不同,判决生效之日的确定对当事人再审权利的行使影响甚巨。在当事人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由于尚未知悉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无法行使后续的诉讼权利。而在其收到判决书之后,即应知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并据此作出是否申请再审的决定,而且,其是否决定申请再审不因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该判决书而受影响。故而,申请再审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计算为宜。该裁定书明确指出,昆明众旭公司主张以本案另一当事人签收二审判决书时间作为其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裁判在送达各方当事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在(2014)民申字第1567号民事裁定书中,针对新赛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在查明新疆高院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11日向新赛公司、博乐农商行、汇海公司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基础上,认定该二审裁定书于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又如(2018)最高法民申5286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确认的时间,作为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而对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广东高院2006年制定的《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浙江高院2011年制定的《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二审裁判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二)规范化思考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课题组赞同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二审裁判在送达某一方当事人时即对该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二审裁判的特性。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宣告或者送达,当事人即不能对二审裁判再上诉,而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二审裁判作出并送达某一方当事人后,该方当事人即可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此时,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第二,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上诉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间应自各方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计算。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参照该规定,对于可以申请再审的二审裁判不能同时送达各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间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计算。
第三,关于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问题,建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只需要为再审申请人出具向其送达二审裁判文书的证明,并以此作为计算其申请再审期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