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规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监督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公权力行使不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因此申请监督人应当是原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认为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可以依照控告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关于检察院审查案件调阅诉讼卷宗的规定本条第3款中“有关规定”的表述是指,检察机关调阅副卷的前提是检法两院已会签了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没有会签文件的,不能调阅副卷。一些地方检法两院已探索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各地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会签正卷、副卷一并调阅的文件,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指派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本条既列举协助“调查核实、听证”,又有“等外”规定,因此实践中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指派。
关于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的规定
关于民事监督案听证笔录的规定听证笔录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全过程的反映,是听证过程所确认内容的书面载体。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听证全过程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在校阅后,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关于对违反听证秩序进行处理的规定对违反听证秩序的,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 检察院组织听证通知的规定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也应当遵守事先告知原则的要求,在听证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的事项,确保当事人能够准备好听证所需的材料,按时参加听证,有效陈述和抗辩,保证听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当性。
关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复制、调取证据以及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向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咨询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本质的不同,“专家辅助人”在两个程序中的作用也有所区别。本条规定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限制。
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决定调查核实的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本质是公权力监督,在强化监督效果的同时,应当规范调查核实措施的适用,防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滥用。因此,本条结合司法改革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的决定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