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费和相关费用的规定。
条文释义:
复制卷宗、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和勘验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检察院不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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