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案卷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监督卷宗是反映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重要载体,因此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与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顺序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归档。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强自我监督,更好地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方便使用和保密的原则,民事诉讼监督案卷应分为检察正卷和检察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