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补正法律文书笔误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制作,本条明确规定,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时,应当采用补正决定书的方式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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