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例
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监督意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贵州刘某祥、邓某珍诉某县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公开听证可以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从而为消弭分歧创造了有利条件。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听证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刘某祥二人出示新证据、当事人发表意见、检察官与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对证据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而且以公开促公信,为申请人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审查意见打下了坚实基础。
陕西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在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现场勘查等,查明某区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未依照相关规定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导致某村委会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未受到处罚。
黄某某伪造公章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主张该案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围绕申请人的主张,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原审案卷,深入西安、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向该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致使该公司未能参加庭审
一审判决书未说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检察院认为程序违法进行抗诉今天小编分享的一起二审检察院抗诉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一审时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就涉案财产的证据当庭出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但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对以上涉案财物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作出说明。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核实涉案财产情况,对程序性违法事宜并未评析,最终在评析争议涉案财物归属后,直接驳回了抗诉。
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审查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情况、验资报告、年检报告以及刑事侦查卷宗等材料,该院认为,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以闫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系,在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发现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提起大量虚假诉讼并获胜诉。通过系统查、关联查等工作方法,对刘某甲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及研判、调查核实,查明刘某甲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4起,涉及被害人11人,涉案金额高达3037600元。
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虚假民事调解妨碍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案姚某某单方伪造授权委托书,隐瞒与白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法院调解书,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白某某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依法打击。
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发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
蒋某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抗诉案在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监督手段和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秉承生存权利优先原则,平衡好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