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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例专栏简介

抗诉案例

  • 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4-07 点击:58次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注重从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社会治理。

  •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4-07 点击:61次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人民检察院办理住建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职责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经调查分析,不严格依法履职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等通报,推动相关部门完善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长效监管和规范执法机制,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日期:2023-02-18 点击:63次

    检察机关以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审本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再审判决张某有权就拍卖、变卖赖某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欠缺借款合同,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日期:2023-02-18 点击:42次

    检察机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经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未提起上诉,再审判决现已生效。

  •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86次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时,对于法院自身纠错不到位的,可依法跟进监督,帮助、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纠正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执行员未严格执行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以及协助执行文书,在取得2196520元拍卖款后将执行款1696520元发放给江某勇,仅留存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伟造成损失,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8次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再次制发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跟进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的规定,并不以认定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满足“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并且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即可。

  •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9次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依职权监督,如查实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法院未予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依法纠正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向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专业管理机构和村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实了案涉73亩生态公益林的性质、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厘清了生态公益林买卖和采伐的法律适用问题。

  •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65次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认识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检察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院未予纠正的错误判决,持续跟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0次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初次监督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及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第三方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固化虚假债权,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80次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时发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贞霖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至30%。这种情形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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