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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例专栏简介

抗诉案例

  •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71次

    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时,对于法院自身纠错不到位的,可依法跟进监督,帮助、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纠正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执行员未严格执行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以及协助执行文书,在取得2196520元拍卖款后将执行款1696520元发放给江某勇,仅留存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伟造成损失,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3次

    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再次制发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跟进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的规定,并不以认定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满足“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并且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即可。

  •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2次

    赵某章与康某勇、康某成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依职权监督,如查实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法院未予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依法纠正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向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专业管理机构和村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实了案涉73亩生态公益林的性质、采伐方式、采伐期限等,厘清了生态公益林买卖和采伐的法律适用问题。

  •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37次

    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如何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认识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检察机关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院未予纠正的错误判决,持续跟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36次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初次监督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及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第三方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固化虚假债权,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5次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抗诉案此案属重刑抗诉为轻刑,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非法行医犯罪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以针灸术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因哮喘、冠心病、抢救不及时等原因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时发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贞霖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至30%。这种情形下,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谢钱山强奸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5次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谢钱山强奸抗诉案此案属审查证据认真细致,在抗诉阶段补充到关键证据的案件。强奸未遂还是强奸既遂,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唯有证据能够评判。九江市检察院从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入手,查清了关键证据的数量和提取时间顺序,证实了强奸既遂的事实,谢钱山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惩处。审查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不枉不纵,此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官的办案功底——查找证据中很好地运用了经验法则,证明犯罪中很好地运用了逻辑法则,值得借鉴。

  •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61次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抗诉案办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时,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从轻处罚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等因素。此案的办理,很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保证了死刑政策的准确适用。

  • 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勇抢夺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8次

    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勇抢夺抗诉案此案属于澄清抢夺罪既遂、未遂界限,纠正二审判决错误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件。原审被告人刘勇当街抢夺钱包,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二审法院以财物始终处于被害人及抓捕者的“目击控制”为由,认定为未遂。上海市检察院归纳了二审法院的逻辑谬误,即“如果因事后追捕且人赃俱获而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无疑是要求被害人只有放弃追捕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并使其得到严惩,显然不符合司法逻辑”,案件抗诉后纠正了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明晰了一类案件的界定标准。

  •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39次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抗诉案此案属于纠正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十年有期徒刑抗诉到缓刑的案件。一审法院以严兴辉将开矿剩余的爆炸物存放在居民区属“情节严重”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甘肃省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是否属于居民区,不能拘泥法律条文,须满足人员相对集中的特点。两级检察机关对爆炸物存放点周围居民居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住户分散,紧邻的一家出走十年之久,是处空院落,提出不应认定为居民区的抗诉意见,获二审改判缓刑,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情节严重”的错误。此案的办理,对于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居民区”的认识有帮助,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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