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原则
1、【同级受理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穷尽先救济权原则】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
二、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1、【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3、【相关法律文书】与申请监督相关的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