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中人民检察院适用调查核实权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程序中调查核实的事实一般是影响是否提岀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事实。
二是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为查清民事审判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向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便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为査明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亦可采取调査核实措施,为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提供依据。
四是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程序中,发现确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其他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