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理解】
在大陆法系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是通过第三审得到解决的。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国家,如法国,当事人对经过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中适用法律问题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向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中没有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釆用二审终审制,出于纠正原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必要规定本事由。
【条文适用】
由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分往往极难辨别”,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或责任认定认识不一的案件,当事人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具体把握何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参见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