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只有申请过再审的案件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是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只有在穷尽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仍认为其权益未得到救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再审权利,导致在六个月的再审时效内未提起再审,六个月后无法提起再审,同时也因未曾申请过再审,而无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1.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三个月(或院长批准的时限)内应当对再审申请做出再审或驳回再审的裁定。
3.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二、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等;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客观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经过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