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答: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决定申请抗诉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手续。即抗诉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检察院受理。 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做出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置;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置;3、依法隶属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置。
(三)、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结。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议书面意见。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请人。
(四)、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通常会在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会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
(五)、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要求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要求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请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六)、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议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