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认定犯罪性质、情节或者有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人民法院未认定起诉指控罪名或者相关犯罪事实的;
2.刑事判决改变起诉指控罪名,导致量刑差异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或者法律依据证明人民法院改变罪名错误的;
3.案件定罪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4.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部分案件事实或者判决无罪的。
(二)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
2.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
3.被告人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量刑偏轻的;
4.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偏轻的。
(三)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其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必要时以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者以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要求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的差错。
(四)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者社会反响强烈的以外,一般不提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抗诉:
1.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2.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4.罪犯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后,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且死缓考验期限将满的。
(五)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的刑罚虽与法律规定有偏差,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社会认同的。
(六)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