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抗诉案件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认真研究抗诉书或提请抗诉报告书,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不同诉讼阶段认定案件事实的差异,公诉意见、历次判决或裁定结论有何差异,将判决或裁定理由与抗诉理由或提请抗诉的理由进行对比,初步分析案件分歧的焦点所在;
(二)审阅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核对抗诉书或提请抗诉报告书所列举的公诉意见、判决或裁定结论、判决或裁定理由等内容是否存在错误;
(三)审阅卷中证据材料。在全面审阅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所采信的证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所认定的证据,特别是对认定事实有分歧的,应当仔细审查各分歧意见所认定、采信的证据;
(四)根据卷中证据情况,提出对案件事实的初步认定意见,注意与判决、裁定的认定意见有无不同;
(五)初步列出案件分歧的焦点问题,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意见等;
(六)分析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存在疏漏,研判是否支持抗诉或决定抗诉;
(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到案发地复核主要证据,对尚不清楚的事实和情节提取新的证据;
(八)根据复核证据的情况,进一步提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析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是否充分,最后提出是否支持抗诉或者决定抗诉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