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五条 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回避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保证司法权的行使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尊重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行使,落实回避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法律职务,以便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司法适用: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有书记员的,应当一并将书记员的信息载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4条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