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
条文释义:
原规则对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方式规定不明,导致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是指当面听取或者电话联系听取,进而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提出异议。实际上,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并不限于当面听取或电话联系听取,还包括远程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等其他方式。适用哪种方式,应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因此,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本条采用“通过适当方式”对听取当事人意见进行表述。
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依然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提出,要树立智慧借助理念,邀请民事法律专家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进行深入论证。为进一步树立智慧借助理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通过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助推检务公开和案件质量提升,本条吸收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