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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小家庭,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大家庭。然而,纵观当今社会,却充斥着对婚姻不忠诚的现象,严重破坏了两性关系的文明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会构成婚姻过错,从而使得过错方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遭受一定的不利后果。
截至2022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夫妻忠实义务”(关键字)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95篇,其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1篇,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69篇,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296篇。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围绕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忠实义务以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狭义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应互负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之利益牺牲对方之秘密或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范内容属于倡导性原则,仅具有宣示性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严格遵循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范的属性,即不能单独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提起诉讼。从程序法角度出发,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可诉性,故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与此同时,从反面解释得出的结论则是当事人可以将协同规范具体行为的其他规定共同作为请求权基础。虽然此种规范的法律拘束力较弱,但体现了国家作为教化人对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增进家庭感情的要求,以此限制和约束婚姻家庭中的不道德行为。
除此之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还兼具裁判规范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一是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其他法律规范,提高释法说理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二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进行裁判说理,以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参见:龙翼飞,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法学杂志,2021,42(08):17-36.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信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鲁16民终24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离婚后,无过错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案中,过错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导向,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二: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申某某、刘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鲁13民终43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对此申某某在一审中已予以认可,刘某提起本案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也是巩某某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确认。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赠与申某某钱款,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上诉人主张巩某某赠与的钱款均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巩某某与刘某婚前的执行案款已执行完毕,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与巩某某赠与的钱款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即不能证实其所获钱款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巩某某与申某某对造成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申某某与巩某某保持非法同居期间存在二人共同消费并由申某某支出的情形,对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申某某一人全部承担,同时考虑到该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本院酌情确定由申某某返还涉案款项的80%即369644元为宜。
实务要点三:
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并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刘某1、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在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1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向刘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1与刘某2无血缘关系,对刘某2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刘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返还给给刘某1。
实务要点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及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赣民申16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叶某某提交的2007年期间吴某某与她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光盘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某在与叶某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叶某某提交的2019年3月18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凤凰派出所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叶某某被打伤致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亦证明吴某某在与叶某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期间对叶某某有过实施暴力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某某在婚姻感情上存在过错并无不妥。因吴某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对叶某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叶某某请求判令吴某某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酌定吴某某分得4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亦无不当。
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基础上订立将其遗产给第三人继承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案件:韩某与王某等遗赠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30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与周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某之母郅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王某基于此种关系订立遗嘱将财产给予韩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据此两审法院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韩某主张其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 小结 ·
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弘扬家庭美德的前提,更是夫妻之间应履行的原则性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对夫妻关系和谐稳定、遏制社会不良风气都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价值。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争议,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三是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并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及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五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基础上订立将其遗产给第三人继承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