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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日期:2023-12-19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1. 未经共有业主同意在商铺外公共区域加装设施、摆放设备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关某某等诉佛山市新全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和楼梯间是小区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铺承租人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上加装防护门,并在楼梯间摆放经营设备设施,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商铺承租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实施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案号:(2021)粤06民终150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小区业主未经相邻权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赵某某诉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小区业主未经相邻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且违反有关物业规定的,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号:(2022)沪0115民初5630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对公共区域进行封闭施工,影响相邻权利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周某诉陈某、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业主对公共过道、设备平台进行封闭施工的区域未计入其套内面积,业主通过装修将此区域由空旷状态改变为封闭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因此业主对相邻权利人的相应物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

案号:(2022)苏02民终40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 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闫某1等诉闫某2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经搬离了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已经排除。有利害关系业主继续坚持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2)津0112民初437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高某某诉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当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该物被实际占有人无权占有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无权占有,且实际占有人提交了购买该房屋的相关证明,故实际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京03民终1390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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