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以及检察院对其他专门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专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原规则第17条规定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仅涉及管辖问题,也涉及其他办案程序,因此本次修订对专门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衔接性规定,并将原规则第17条修改完善后移至第十章“附则”中。
2019年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要求,健全对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为落实会议要求,本次修订就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作出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