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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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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建筑业的兴起与繁荣,各个城市的多层、高层建筑平地而起。与此同时,诸如高空抛物、掉花盆、掉晾衣架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风险由此剧增,在司法实践中,因高空物件脱落、坠落引起的案件屡见不鲜,常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了社会的安宁。

截至2023年4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5023篇,其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80篇,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284篇,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654篇。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关于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围绕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何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中确立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独立的四级案由,即对应上述民法典规定的情形。

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搁置物”本身不可能发生脱落、坠落,发生脱落、坠落的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构成部分”,如砖瓦、玻璃、栏杆等。“搁置物”“悬挂物”应依社会生活经验解释,如窗台搁置的花盆、阳台悬挂的食品、晾衣杆、衣架等。“其他设施”指广告牌、路灯等也可能发生脱落、坠落。

第二,须造成他人损害。“他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人,不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家人、工作人员、雇员。“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如受伤、死亡,与财产损害,如汽车被砸坏。

第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与他人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条采过错推定方法,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免除受害人证明被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使被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庭即应当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梁慧星:《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1期,第3-21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建筑物管理方明知建筑材料存在经常脱落的事实,但从未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与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业主注意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23)辽12民终6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车辆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可知,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的《申请》中已明确表明,“房屋顶部的房瓦损害严重……房屋经常大面积脱落,随时都会对人员和车辆造成致命的伤害”。可见,上诉人最早在2019年即已明知房屋瓦片经常脱落的事实。上诉人虽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已向业主发出大风危险提醒。但上诉人早在2019年就已明知房屋瓦片经常脱落的事实,多年来上诉人是否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是否实施过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无法证明上诉人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二:

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顾某某与盐城好帮手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0981民初151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平台虽规范设计为对应住宅的业主安装空调外机,但该住宅的业主无法从室内到达该平台,只能从大楼外部使用专业设备沿外墙面到达,无法对该平台进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其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第(十)条规定,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案涉平台,未登记在7幢904室房屋业主名下,且其亦无法自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不宜认定为业主专有。案涉平台外沿的脱落物,属于共有部分。好帮手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好帮手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含对共有部位的维修保养,因此,好帮手公司对案涉小区共有部分负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案涉小区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对案涉平台外沿脱落造成的财产损害,好帮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某、余某作为案涉平台对应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日常生活中无法进入该平台,如不请专业人员借助工具,无法对该平台进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且尚未在该平台上安放空调外机,进行实际使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于某、余某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后验收时的状态,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当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乌鲁木齐市联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申8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是被楼顶掉落的一米左右长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致死,并非联江丰房地产公司主张脱落物仅为抹灰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后验收时的状态,竣工验收报告只有推定建筑物质量合格可交付使用的证明效力,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建筑物在事发前已经出现过外墙部分脱落的现象,在无证据证明脱落系其他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整体结构中的土建工程部分的外墙,工程交付后出现外墙混凝土脱落现象,已一定程度上反映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第三方现场勘验后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系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联江丰房地产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墙体脱落部分不存在质量缺陷,原审判决认定其应当就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四: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中,涉案建筑物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体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件:张某某与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96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张某某所停放的涉案车辆系被涉案建筑物楼顶的天井盖坠落砸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的全部房产均已经登记在78户业主名下,楼顶相应公共区域归业主共有,且该楼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楼的78户业主对该楼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楼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因此水利出版社及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坠落物的侵权责任。

实务要点五:

被侵权人因物件脱落、坠落致损而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按比例承担损失。

案件: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张当堡社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王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辽01民终1577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撞到上诉人张当堡社区所有的电缆线摔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张当堡社区作为该电缆线的所有人,对电缆线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张当堡社区对王某某损失应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行驶过程中未能瞭望观察,其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承担30%损失亦无不当。

· 小结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件发生脱落、坠落危害性极大,因此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及时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切实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产生的争议,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建筑物管理方明知建筑材料存在经常脱落的事实,但从未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与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业主注意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后验收时的状态,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当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四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中,涉案建筑物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体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责任;五是被侵权人因物件脱落、坠落致损而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按比例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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