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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补充送达方式,在送达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告送达制度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推进案件审判程序、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立法应对其有更严格的规范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告送达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只有寥寥几条。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公告送达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3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公告送达”(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262470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9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953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1222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2020)最高法民终346号、(2022)藏民申113号、(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基本理论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和特点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可见,公告送达是为了解决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而设置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拟制性。对于采用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否知晓送达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公告送达很难产生事实的送达效果,对此法律拟制规定,公告送达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一样的送达效果,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收到送达文书。
第二,兜底性。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达到送达目的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具有兜底性和终结性。
第三,严格性。适用公告送达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受送达人到庭率低,法院作出的缺席裁判可能会给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等。因此法院对于公告送达必须审慎适用,应遵照严格的程序和方式规定,以期保障程序正义。
第四,特殊程序排他性。这主要体现在公告送达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此外,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也不得适用公告送达,因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不得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人。
二、法院公告送达的功能
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必然具有全部送达方式的共有送达功能,比如程序衔接功能等。与此同时,公告送达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有功能:
第一,强制通知功能。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兜底性和后置性送达方式,当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不能,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时,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即便受送达人最终并未实际看到公告内容,也视为法院履行了通知义务,受送达人必须受此约束。
第二,开放性信息传播功能。公告送达需借助媒介平台来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这意味着受送达人之外的其他人都有可能看到公告内容,体现了公告送达的开放性功能。这其中也包括受送达人的亲友,当他们看到公告内容并告知受送达人时,就体现了公告送达的信息传播功能。
第三,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之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者送达裁判文书,这是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完成高效的审判活动,大大加快了诉讼进程。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导致现场送达未果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基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的主张并不成立。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实务要点二: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某某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某某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身份证所载地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的,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于2018年12月3日向沈某某身份证所载住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根据邮政部门的《退改批条》显示,该邮件被拒收,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向沈某某等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沈某某认为一审送达程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
案件:李某、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藏民申1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联系到高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以(2020)藏2526民初49号案中高某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即户籍登记住所地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该地址符合程序规定。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故,一审送达方式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李某就此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无需公告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小结 ·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公告送达的适用率日渐增多,虽然目前我国关于公告送达的立法尚不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导致现场送达未果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三是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身份证所载地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拒收的,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五是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无需公告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