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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彩礼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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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当今社会,“彩礼”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未婚青年人所关注的问题。围绕着要不要付“彩礼”、付多少“彩礼”的两个问题广大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纠纷较为常见,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案由检索“彩礼”,显示民事裁判文书17318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11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4246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1)辽民申9411号、(2021)辽民申5067号、(2022)京民申545号、(2021)晋民申1660号、(2021)甘11民终804号。

基本理论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最早起源于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六礼”中的“纳征”,“纳征”亦称“纳币”,具体是指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纳征”礼仪的完成意味着传统婚姻缔结程序的订婚阶段的结束,标志着婚姻双方婚约的订立。伴随着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六礼”作为传统的婚约缔结程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实践中仍存在着部分地区将支付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前置程序的现象,其中在农村地区最为常见。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开展高价彩礼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于社会上所存在的“高价彩礼”的现象进行整治。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彩礼的确认婚约生效的效力,而仅将彩礼视作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双方缔结婚姻作为成立条件的赠与行为。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

案件:张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94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张某在原审诉讼中主张其向被申请人转款系附带条件以结婚为目的支付行为,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在房产证和车本上仅写被申请人的名字并不代表其具有一般赠与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且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被申请人转款时具有与被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及附条件赠与,判定案涉款项为张某在恋爱期间对被申请人的消费性馈赠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

案件:田某、马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50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未一起共同生活,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为筹备婚礼及准备共同生活,马某已经将彩礼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基于马某同意将购置物品归田某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令已经支出的彩礼不再返还,对彩礼尚余款项予以返还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所主动支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马某与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5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通过微信等向任某某转账给付的款项,从款项的给付时间、次数、金额及附言来看,系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主动给付任某某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从双方交往的整体情况以及二人自网上认识后恋爱期间较短的事实,难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具备彩礼的特征,亦不存在任某某主动索要钱款的情况,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马某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四:

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方支付彩礼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刘某、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晋民申166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给付常某彩礼1880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故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要求常某返还彩礼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刘某主张由常某承担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驳回其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五:

接受彩礼一方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令支付彩礼一方出具承诺书放弃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该承诺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张某1、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甘11民终80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款,数额巨大,应酌情返还,对于数额较小的转账及微信红包,应认定为赠与或生活费用支出,不予返还。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是按被告手机内容抄写,不是原告真实意志表示,且被告不断向原告索要明显超出当地正常彩礼数额,并使用原告的信用卡,超出正常的收入水平进行消费,推诿不办结婚登记,存在恶意以婚索财的行为,故被告辩称原告承诺赠与被告的财物不予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关于张某1提出杨某所书《承诺书》具备承诺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的上诉理由,因该承诺书违背杨某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 小结 ·

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是对想要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的美好期许,即法律希望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应当是纯粹的,而非功利的。对于事件中所存在关于彩礼的纠纷,应当秉承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处理。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是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其二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其三是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所主动支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是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方支付彩礼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是接受彩礼一方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令支付彩礼一方出具承诺书放弃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该承诺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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