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立法机关反馈意见认为,需要对“同级受理”制度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据此在坚持“同级受理”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次修订借鉴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上述规定,畅通当事人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情形的申请救济渠道,作为“同级受理”原则的必要补充,并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使该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适用:
上一级检察院的两种处理方式有先后之分,对于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首先考虑指令下级检察院受理,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直接予以受理。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