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的层级和部门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方式,不同的监督方式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适用,因此本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的层级和部门的问题。
本规则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确立了“同级受理为主、上级受理为辅”的案件受理模式,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现象,这种重复申请往往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被发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进行有效监督,实行同级受理为主的案件受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最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对适合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案件,运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适合运用提请抗诉方式监督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能够实现准确运用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效果的目的。
在确立了“同级受理为主”原则后,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明确以哪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为基准,确定同级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在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条件,即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上述三种情形中,较多的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且多数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类案件均存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和原生效裁判两个法律文书,如何确定受理层级,有必要予以明确。从裁判的性质上来看,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是对案件作出的实体裁判,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仍然是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此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也不适用于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如果对其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再审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应当是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而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再审裁定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法律文书,因此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应当是针对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因此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司法适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时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只存在再审裁判这一个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应当向作出再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对于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对该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研究认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依照生效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受理,但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违法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受理。同时,为确保当事人对检察监督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检察机关在受理时应告知当事人此类案件的监督方式为检察建议,不能适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08条、第2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