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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再审审查和审理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日期:2024-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如何理解《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公民的案件,应依据一审时双方当事人的类型确定,即一般应当以本诉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作为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二是二审生效的裁判,其一审阶段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第三人不是公民的,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上诉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享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2.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在再审审查期间才发现上述情形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即应裁定终结审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未行使过申请再审权利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被裁定驳回,不影响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能否以发现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情形为由再次申请再审?

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并未规定例外情况,仅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理解为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即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若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新发现再审事由,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寻求救济。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4.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当事人以在执行程序才知晓此案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若公告送达符合相关规定,该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事由,且提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证明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不符合上述法定受理条件,在立案受理阶段,不予受理;在审查阶段,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释明,让其撤回再审申请,如不愿意撤回的,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5.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在原裁判生效6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如何处理?

应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88条审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依照《再审审查会议纪要》第六条,要求当事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的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同时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6.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在原裁判生效6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为由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出其他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事由,应如何处理?

对于当事人与新证据事由一并提出的其他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事由,在立案受理阶段,应当将材料退回并告知其改正,在审查阶段,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人民法院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对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事由不予审查。

7.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待权利义务承继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再做处理。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再审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作出参加诉讼的表示,可以恢复审查。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则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终结审查。(2)如被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可由再审申请人提交当时户籍部门出具的被申请人死亡证明或工商部门作出的被申请人被注销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无误后,可先中止审查。待再审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后,进一步核实权利义务继受人是否参加诉讼。但无论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是否愿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变更权利义务承继者为被申请人,进一步审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依法作出裁定。但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终结审查。

8.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

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的案件,在作出由本院再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裁定之前,应当对生效裁判是否具有该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依职权进行审查。因此,生效裁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和抗诉途径再审时,具有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确有错误”情形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审查和再审:(1)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所涉及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2)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涉及的本院或者下级法院相关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而影响本案审理,需要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3)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中发现本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以及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

9.当事人既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的,又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如果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不服的,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当事人不能再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裁判文书错误,而不是认为执行行为本身错误,要求予以救济。第二,案外第三人只能就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择一而行。该当事人不能一条救济途径结束后,再走另一条道路寻求救济。第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查询。由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均设定为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为避免重复立案处理,故应注意查询和识别。第四,《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其他事项,如案外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与否以及对案外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等,依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规定执行。

10.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是否可以超出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再审程序的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关于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位于本辖区内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并未就案件管辖法院及程序是否超出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作出限制,故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符合《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再审程序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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