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借用人仅收取高额运作费而未实际施工,借用人无权将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和相关费用转?
裁判理由:原审认定本案实际上是中发公司以中铁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中发公司收取高额运作费用,中铁公司则另行转包、分包营利,故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及《协议书》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隐藏的真实意思系挂靠行为,目的在于谋取巨额利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亦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由于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及《协议书》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故其中关于管理费和相关费用的约定均属无效,中发公司将其作为标的予以转让,缺乏依据。此外,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由于中发公司并未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不享有对案涉项目工程款的请求权,亦无权将其转让。故原审认定案涉合同因系双务合同,债权转让标的存在争议仍需双方确定,从而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予认定,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案件来源:福建水木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45号·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