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发现需要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推动。然而现实中冤假错案的发现,却往往凸显了两个特点:
一是发现过程的偶然性。已知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被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竟然是杀人真凶的出现和被害者的“复活”,而很少是通过法定的再审程序或其他审查机制被发现。
二是发现过程的被动性。与偶然性一致,在大多数冤错案中,往往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并纠错,通常是在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被动发现后,进而对案件进行重审而予以纠正。由此可见,冤假错案的发现过程也值得我们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