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再审申请的条件
(一)、当事人(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申诉。
(二)、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1、行政案件的再审事由:
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⑷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⑸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⑻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民事案件的再审事由:
⑴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⑵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⑸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⑽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⑾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⑿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⒀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刑事案件申诉事由:
⑴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⑶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⑷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判行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1、行政、民事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
2、刑事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两年内。
二、再审申请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对方人数+2份);
2、原一、二审裁判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各3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4、裁判文书时间超期,接收时间不超期的,当事人应提供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送达时间证明(1份)。
5、有代理人的,应出具委托手续(1套)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2份);申请书还必须明确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与身份证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全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发回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各3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登记表;
7、裁判文书时间超期,接收时间不超期的,当事人应提交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出具的送达时间证明(1份)。
(三)、刑事申诉的材料
1、申诉状(3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各3份)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审或再审的,应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各3份);
3、其他相关材料(2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对于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结,对于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到省高院审理的,由本院代收申请材料,待一、二审卷宗调齐后,转呈省高院。
3、调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