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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范

冤假错案堪称司法之耻,可折射司法制度的短板和缺失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成为今年两会上“两高”报告的重头戏。实际上,从2014年至今,“两高”工作报告已连续四年提及冤假错案,而今年“两高”报告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更加坚决和务实。这让老百姓看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直面冤假错案的勇气与担当。防范冤假错案,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冤假错案堪称司法之耻,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是一面司法透镜,可以折射司法制度的短板和缺失。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尤其是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方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滋生。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遏制刑讯逼供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杀手锏”。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决摒弃“口供为王”的原则,变“口供为王”为“物证为王”,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事实证明,历史上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主要外因是传统的“口供为王”办案理念,并且不少用于断案的口供都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属于非法证据。口说无凭,办案岂能仅凭有刑讯逼供之嫌的口供?没有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嫌疑人口供认罪,也不得仅凭口供定罪结案。人民法院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原则堪称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法宝。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防范冤假错案,还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是现代司法遵循的基本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程序正义。程序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通道,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办理司法案件的每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越是办理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越需要坚持司法公开,越需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

此外,防范冤假错案,还必须认真直面当事人及其亲属、群众和舆论的质疑,回应社会关切。事实上,不少冤假错案都是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伸冤告状才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并得以平反昭雪的。因此,每一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申诉上访的案件,都有必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宁可信其有冤不可信其无,及时复查。

最后,防范冤假错案,还要不断完善并坚决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要予以坚决追责。在冤假错案的问责中,应严字当头,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即便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放弃对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有关部门也应坚持原则,依法将追责进行到底。

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防线,挤压冤假错案的繁衍空间,让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司法机关在每一起冤假错案中深刻反思和完善制度,让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成为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反面教材,才能避免重蹈覆辙,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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