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案例
林某不服吴某涉嫌危险驾驶被不起诉刑事申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并以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血样保管和送检日期不符合规范,2018年10月10日,忻城县公安局书面申请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移送起诉,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同意该局撤回案件。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以下简称历下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及罚款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行终1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鲁行申991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指令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案对破解地方粮食流通体制障碍,鼓励农民等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粮食连年增产背景下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依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刑事申诉案例之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高检院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检察人民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刑事申诉案例之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申诉人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事申诉案例之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申诉案例之赵守帅申诉案赵守帅与永昌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典型案例丨邓某某刑事申诉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后,及时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参与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同时,又充分发挥了社会人士的积极作用,从不同角度为检察机关提供意见,检察机关参考评议意见,依法补充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处,有效地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