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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须知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 关于一般应当提请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点击:22次

    关于一般应当提请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如果案件同时具备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形和本条规定情形,应如何处理。如果案件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由于提请抗诉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因此,原则上一般应当提请抗诉而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如果检法两院对案件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审批及备案的规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38次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审批及备案的规定应将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主体从检察委员会扩大到检察长。理由:一是与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相比,再审检察建议是较为柔性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和提请抗诉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原规则要求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过于严格。

  • 关于《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42次

    关于《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提请抗诉报告书》是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内部法律文书,无须向当事人送达。为了使当事人知晓案件的办理进度,同时也为了贯彻办案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 关于《抗诉书》制作及送达和《通知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日期:2023-11-26 点击:46次

    关于《抗诉书》制作及送达和《通知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由于《抗诉书》的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因此,无须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检察机关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基于上下级检察院协作配合的需要,本次修订在本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 关于检察院抗诉条件的规定
    日期:2023-11-26 点击:23次

    关于检察院抗诉条件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条件是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条件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抗诉权限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任务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点击:43次

    关于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任务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庭审结束时出庭检察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时,在征得法庭同意后发表意见以及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的做法,这两项实践做法与“两高”之间的上述共识并不冲突,系履行监督职责之所需,可予吸收规定。本次修订采纳该意见,在本条第1款中增加了“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和“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两项出庭任务。

  • 关于检察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处理规
    日期:2023-11-25 点击:22次

    关于检察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处理规定

  • 关于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23 点击:32次

    关于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监督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条件是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人民检察院能否监督以及采用何种方式监督,存在不同认识。

  • 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违法、错误情形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点击:23次

    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违法、错误情形监督的规定执行审查权则涵盖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通过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两权分离对执行权进行整体分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已经成为法院系统通行做法。

  • 关于检察院认为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21次

    关于检察院认为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存在本规则第106条规定的违法、错误情形,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确有必要的,发送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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