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山东某养殖中心诉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审判程序检察监督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涉及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程序的监督案件,应当牢固树立诉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登记立案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违法行为;应当牢固树立及时高效意识,快速审查办理,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工程造价包含劳动保险费用,如果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缴纳涉案劳保基金,在结算时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发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地定额计价确定。
股东间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且任何一方不愿或无法退出,强制解散公司成为解决僵局唯一途径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冠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烂尾楼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因开发商烂尾无法交房解除合同的,要求购房者继续还贷有违公平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以下简称王忠诚等三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一审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等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被申请人建行青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伟、许婧及一审第三人越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不存在“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否则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再审申请人李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事务所)、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023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而致出借人起诉产生律师费损失的,借款人是否应予承担再审申请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俊名及一审被告张俊选、魏华、张峰、武克隽、陈辉、新疆华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