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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聊再审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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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以专业机构所作的专业报告缺乏专业人员签字为由,主张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民事证据相应证明标准
    日期:2023-11-15 点击:16次

    当事人以专业机构所作的专业报告缺乏专业人员签字为由,主张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民事证据相应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联关系且达不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以此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的
    日期:2023-11-15 点击:27次

    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联关系且达不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以此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15 点击:20次

    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注资后次日转出,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1-14 点击:28次

    注资后次日转出,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再审申请人王建钊、王金保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雅建筑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军及一审第三人商丘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当事人约定将可得利益损失作为赔偿标准的,应当予以支持
    日期:2023-11-12 点击:18次

    当事人约定将可得利益损失作为赔偿标准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明确预期利益损失可以作为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并且对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特别尊重,更好地维护了交易秩序。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341号

  • 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
    日期:2023-11-11 点击:41次

    法院将原告于庭后提交的证据邮寄给被告进行质证但其未提交质证意见的,法院是否可予认定再审申请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天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西分公司)、一审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油公司)、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日期:2023-11-11 点击:26次

    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再审申请人李某东因与被申请人罗某、郑某、吴某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 宅基地转让后遇拆迁,出让方反悔,转让协议无效,但出让方主张享受安置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1-10 点击:20次

    宅基地转让后遇拆迁,出让方反悔,转让协议无效,但出让方主张享受安置补偿,法院不予支持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雪梅、梅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09 点击:11次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原告范围如何确定?
    日期:2023-11-09 点击:33次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原告范围如何确定?虽然公司决议系公司内部决定,但公司可能依据决议与交易相对人产生外部法律关系,因此仅强调诉的利益原则,尚难以避免产生对交易相对人与公司决议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难以有效防止滥诉和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在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释》应当从贯彻立法目的出发,对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作出必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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