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案涉转账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产生,应当对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927 号
裁判要旨:出借人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其与借款人的录音通话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称其与出借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均未能提供其与出借人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在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出借人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如果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比如投资、赠予、委托理财等产生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各方在发生款项交接时,都应当保留证明交接款项性质的证据,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