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借鉴“法院专递”方式,再审申请人范国平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7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院认为:第一,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在中航星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二审判决中,已认定中航星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空间研究院为中航星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中空间研究院的印章印文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为伪造,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了该变更登记,已经证实空间研究院不是中航星公司股东,那么其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成立。
项目负责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劳务违法分包,他人知晓项目负责人无转委托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原审法院实质上是认为李柏茂没有具体、完整地证明案涉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与借款行为,遂作出不予支持李柏茂诉讼请求的处理意见,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释明的情形。因此,李柏茂关于原审法院未及时告知、释明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在案件二审期间是否可对判决下发补正裁定关于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就判决下发补正裁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及《民诉法解释》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且也无法律对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下发补正裁定作出禁止性规定。故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对判决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审申请人冯春花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9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从有罪到无罪,一起再审改判案带来的启示2020年11月3日,一审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蒋某某无罪。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案涉转账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产生,应当对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刑事《和解协议》建立的债务转让关系,当事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不能因公诉机关基于证据不足等原因终结案件,而否认《和解协议》和债务转让的效力
公司因对外担保受到损失时异议股东能否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盛乐公司以世纪花园、翠倚华庭承担担保债务导致其分红减少为由,要求南星公司、粤星公司、陈伟强等赔偿其“分红”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盛乐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盛乐公司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