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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最高院判例读懂“禁止反言”裁判规则二审判决认为该说明与中钢分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二审判决认为中钢分公司所称是资金过票业务,且资金过票业务的流转金额与所收取的华特公司款项的数额不符,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中钢公司、中钢分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实际出资人对股权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院认为: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邱卡怀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邱卡怀对案涉股权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再审申请人韩方舟等10人(以下简称韩方舟等)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徐行初字第00127号行政判决,驳回韩方舟等的诉讼请求。韩方舟等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苏行终34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韩方舟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仅主观认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并就此向法院申请审计的是否应予支持?久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股东变更亦经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杨恒义等人尚未完成前述股东故意实施直接针对公司资本损害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不足以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需的主要证据。故其主观认为前述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依申请予以调取并无不当。
强某延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某波股权转让纠纷案强某延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曹某波因股权转让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补充协议书》所约定担保条款(瀚霖公司为曹某波回购强某延所持瀚霖公司的股权提供连带担保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已作追缴或责令退赔处理不能再提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锦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环保公司)、四川千业泉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泉峰公司)、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双公司)、彭为光、黄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让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中,如何确定公司收购的“合理价格”?《公司法》(2018修正)第74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没有对“合理价格”的确定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实务中并无统一标准,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或审计、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
如何区分转包与挂靠?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德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